榕建規〔2026〕1號
(相關資料圖)
各區住建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全市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對《福州市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后的《福州市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1月16日
福州市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市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揚塵污染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福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本市六城區范圍內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施工揚塵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項目拆除施工工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并簽訂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委托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應制定具體的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方案應當規定明確詳細的施工揚塵防治措施,并報送轄區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供拆除施工委托合同。
第六條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及有關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委托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委托單位可依法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有關行為。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公示以下信息:
(一)房屋征收項目名稱;
(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三)委托單位及聯系人、聯系方式;
(四)拆除施工單位及負責人、聯系方式;
(五)轄區生態環境、房屋征收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及其舉報電話。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作業時應采取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措施。需要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拆除的建筑垃圾及時清運出場,暫時不能清運出場的應當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并做好灑水降塵工作。
第十一條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
第十二條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嚴格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專人牽頭負責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對轄區內的拆除工地進行定期巡查。房屋征收部門發現施工單位未依法履行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應當將相關信息移送轄區執法部門,由執法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6月19日發布的《福州市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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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福州市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通知(原件).pdf
政策解讀:關于《福州市房屋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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